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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与曹佳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801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与曹佳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曹佳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4民初1801号原告: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李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旺翔,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佳辉,男,200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原告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晨公司)与被告曹佳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美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旺翔、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原告美晨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被告曹佳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曹佳辉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佳钓尼”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曹佳辉立即销毁侵犯原告“佳钓尼”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和主要用制造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

3.曹佳辉依法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维权产生的费用共计3万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1200元、律师费1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始建于2009年,是一家专业从事休闲垂钓用品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大型企业。

公司于2012年01月14日获准注册了第XXXXXXX号“佳钓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的钓鱼竿、钓鱼用具、钓鱼线、等,有效期至2022年01月13日。

经授权,取得第XXXXXXXX号“伏魔”商标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

佳钓尼荣获2014年淘宝网优秀垂钓品牌、金华市电子商务先进企业等荣誉,2017年签约丁海峰作为品牌形象代言人,制作教学节目、参加赛事、与媒体合作推广等,市场知名度较高。

在调查中发现,曹佳辉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上销售印有“佳钓尼”标识的鱼竿。

经公证保全证据,(2020)苏宁钟山证字第9856、9859号两公证书中保全实物证据与正品比对,证实该商品系假冒产品,明显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的混淆。

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停止侵权、根据法定方式赔偿损失等。

曹佳辉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月14日,美晨公司经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佳钓尼JIADIAONI”中文及拼音上下文字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的钓鱼杆、钓鱼用具、钓具等,有效期至2022年1月13日。

案外人金华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经核准注册第XXXXXXXX号“伏魔”文字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8类钓鱼杆等,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

2020年7月3日,美晨公司与金华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签署商标授权书,后者授权美晨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使用上述商标,并特别授权其针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以自己名义单独向各级人民法院……履行维权责任,授权限期为2020年7月3日至2021年7月2日。

曹佳辉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网络平台开设名为“小辉辉渔具”、“鲟鱼王户外渔具”的店铺。

2020年7月23日,原告美晨公司的代理人在“小辉辉渔具”店铺内浏览“佳钓尼伏魔典藏版46号鱼竿超轻超硬台钓竿28/19调钓鱼鲤鱼杆手竿”,并下单购买一件,支付价款63.31元。

8月5日,公证员对送至公证处的上述商品快递包裹外观、内在商品拍照后重新封存。

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为上述过程出具(2020)苏宁钟山证字第9856号公证书。

美晨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600元。

2020年7月23日,原告美晨公司的代理人在“鲟鱼王户外渔具”店铺内浏览“佳钓尼伏魔鱼手杆4/6超轻超硬28调19条调碳素鲫鲤台钓竿十大名牌”的商品,并下单购买一件。

该代理人同样向上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为上述过程出具(2020)苏宁钟山证字第9859号公证书。

审理中,因封存证物错误,原告撤回该项证据,并表示不再就该销售行为向被告曹佳辉主张赔偿责任。

庭审中,拆封原告公证保全的证物后,可见内有包装的鱼竿一根及配件若干。

“小辉辉渔具”店铺售卖商品,鱼竿上有两处标注有“佳钓尼JIADIAONI”中文与拼音标识,另有“伏魔及图”标识。

经与正品比对,原告认为:“佳钓尼JIADIAONI”标识与注册商标相同;

该钓鱼杆包装上无防伪标识码;

该商品竿头螺纹与正品不同。

庭审中,寻梦公司向本院提供说明:“小辉辉渔具”店铺的涉案商品链接于2020年10月30日下架、2021年2月4日被平台禁售;

至下架日,该链接下共计销售356件,销售额40,249.75元。

本院认为,美晨公司系“佳钓尼JIADIAONI”商标的权利人,本案纠纷发生时,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故美晨公司的有关权利受法律保护。

经与正品比对,美晨公司当庭指出了被诉侵权商品与其正品的区别,故其主张被诉侵权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以及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权行为。

涉案商品在鱼竿上突出标注被诉侵权标识,其已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被诉侵权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的“鱼竿”属相同商品;

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佳钓尼JIADIAONI”标识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异,构成相同商标。

曹佳辉销售上述商品,侵害了权利人的商标权利。

现寻梦公司已举证证明涉案商品链接已下架,原告美晨公司对此无异议,且无证据证明曹佳辉有生产及其他销售侵权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曹佳辉未举证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其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美晨公司因无法明确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曹佳辉的侵权获利,故其主张根据法定赔偿计算赔偿额,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虑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权利商标知名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美晨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及公证费系维权所需,公证费600元有发票佐证,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律师费,美晨公司主张1000元,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曹佳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佳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3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600元,合计9,900元;

二、驳回原告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90元,由被告曹佳辉负担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刘 兴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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