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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孝冰、王方强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20刑终171号
案件名称蒋孝冰、王方强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蒋孝冰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刑终171号原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孝冰,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泸县×××××××××××。

因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方强,广东典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孝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粤2072刑初248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蒋孝冰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涉案注册商标的种类及权利状况、被控侵权标志的基本情况、被控侵权标志与涉案注册商标是否相同等问题均未查清,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刑初248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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