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103号原告:河南云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中段**元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姜有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可,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水木幼儿园,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雪松路西南同汇水木清城二期12#楼法定代表人:李璐原告河南云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水木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河南云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云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云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南云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