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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亚筹假冒注册商标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2刑更3726号
案件名称江亚筹假冒注册商标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亚筹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2刑更3726号罪犯江亚筹,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粤0111刑初1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亚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8年9月6日作出(2018)粤01刑终141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江亚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江亚筹在服刑考核期间(2018年10月16日至2020年6月15日),能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3次。

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江亚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该罪犯从严、从宽等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亚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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