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437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海波,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项登霖,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洲淮装潢材料经营部,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古城街道台州府路**辉购物广场内)。
经营者:叶洲淮。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洲淮装潢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