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395号原告:李会荣,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广东瑞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联益灯饰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韦少连,女××××××××××××。
原告李会荣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联益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李会荣于本案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李会荣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会荣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李会荣负担。
李会荣已预缴2500元,本院退回1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