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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大xx有限公司与延寿xx有限公司、四川川xx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1民初1945号
案件名称正大xx有限公司与延寿xx有限公司、四川川xx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正大xx有限公司;延寿xx有限公司;四川川xx有限公司;四川xx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945号原告:正大xx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延寿xx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被告:四川川xx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法人代表:王xx,经理。

被告:四川xx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付xx,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正大xx有限公司与被告xx有限公司、四川xx有限公司、四川xx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2020年10月21日,原告正大xx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支付7万元赔偿金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正大xx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正大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正大xx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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