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635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0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川健,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炳森,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裕隆天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西里****> 法定代表人:张守君,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裕隆天成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黄惠玲 人民陪审员 林皎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颜佳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