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642号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振,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百江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
法定代表人:蔺福铭。
被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沈亚。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百江宝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案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已预缴3600元,本院退回3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