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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百江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642号
案件名称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百江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百江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642号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振,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百江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

法定代表人:蔺福铭。

被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沈亚。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百江宝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案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已预缴3600元,本院退回3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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