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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卫龙、高海飞、任燕静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425刑初206号
案件名称任卫龙、高海飞、任燕静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大名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任卫龙;高海飞;任燕静;任桂磊;李二静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425刑初206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卫龙,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

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征,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苗玉霞,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海飞,女,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邯郸市。

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邢风丽,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燕静,女,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

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苑翠翠,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桂磊,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

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

辩护人曾庆敏,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二静,女,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

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二部刑诉〔2020〕27号、大检二部刑变诉〔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卫龙、高海飞、任燕静、任桂磊、李二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苑文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卫龙及其辩护人高征、苗玉霞,被告人高海飞及其辩护人邢风丽,被告人任燕静及其辩护人苑翠翠,被告人任桂磊及其辩护人曾庆敏,被告人李二静及其辩护人张俊杰,被害单位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闫海亮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任卫龙购进劣质酒、旧酒瓶、酒盒、酒箱等材料,伙同被告人任燕静在位于大名县被告人任燕静家中生产假冒的丛台酒窖龄10年、20年、剑南春等高端酒销售到乔新国、尹三霞(均另案处理)等烟酒门市,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高海飞负责任卫龙销售假酒的记账与收账。

2019年12月6日,在任卫龙位于大名县任燕静家的制假窝点中发现假冒丛台酒窖龄10年20箱零3瓶、丛台酒窖龄20年47箱零1瓶、剑南春1箱等白酒及大量制假材料和工具。

2019年4月被告人任桂磊在大名县自家院内伙同被告人李二静利用闫海川(另案处理)提供的散白酒生产假冒的丛台酒窖龄10年、20年、衡水老白干20年高端酒。

2019年12月6日,大名县公安局对在任桂磊位于家和库房中发现假冒丛台酒窖龄10年10箱、丛台酒窖龄20年148箱、丛台限量20光瓶40箱、衡水老白干古法20年62瓶等白酒及大量制假材料和工具。

以上白酒经邯郸市丛台酒厂鉴定,丛台酒窖龄10、丛台酒窖龄20年、丛台20年光瓶均为假冒产品;

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任卫龙生产、销售丛台系列假酒的总数额为168333元,被告人任桂磊生产、销售丛台系列假酒的总数额为88200元,生产、销售衡水老白干古法20年62瓶假酒的总数额为7233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扣押的丛台10年、20年等假酒照片,扣押清单,任桂磊、任卫龙造假的酒及作案工具照片,作案手机六部;

书证到案经过、账册复印件、拼多多购物记录、丛台商标注册证、五被告人户籍证明信、职业及政治面貌证明、销售数额统计、高海飞参与假酒交易的微信记录、大名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假酒说明及证明、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

证人张某证言;

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同案犯乔新国、尹三霞、闫海川供述;

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价格认证结论书;

辨认、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卫龙、高海飞、任燕静、任桂磊、李二静以散白酒等劣质白酒冒充丛台10年、20年等高档白酒销售,数额超过五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任卫龙、任桂磊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高海飞、任燕静、李二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任卫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高海飞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任燕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任桂磊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二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任卫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认定任卫龙涉案金额不准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任卫龙的涉案金额为16万余元,不应当以尹三霞供述所确定的金额来认定任卫龙的涉案金额,在尹三霞处没有查扣假酒在案,没有查获实物,也就没有对查扣尹三霞处假酒的鉴定,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最为关键的证据就是这些商标,故,尹三霞的数额不应认定。

被告人任卫龙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愿意接受罚金处罚。

被告人高海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定性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高海飞具有以下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犯罪行为情节较轻,系从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任燕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定性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任燕静具有坦白情节,系从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

被告人任桂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定性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任桂磊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二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定性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李二静系从犯,表示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任卫龙购进劣质酒、旧酒瓶、酒盒、酒箱等材料,伙同其姐被告人任燕静在大名县被告人任燕静家中生产假冒的丛台酒窖龄10年、20年销售到乔新国、尹三霞(均另案处理)等烟酒门市,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高海飞负责任卫龙销售假酒的记账与收账。

2019年12月6日,在任卫龙位于大名县任燕静家的制假窝点中发现假冒丛台酒窖龄10年20箱零3瓶、丛台酒窖龄20年47箱零1瓶等白酒及大量制假材料和工具。

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及大名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的认定,综合全案的证据,任卫龙生产、销售丛台系列假酒的总数额为86333元。

2019年4月被告人任桂磊在大名县自家院内伙同被告人李二静利用闫海川(另案处理)提供的散白酒生产假冒的丛台酒窖龄10年、20年、衡水老白干20年高端酒。

2019年12月6日,大名县公安局在任桂磊家和库房中发现假冒丛台酒窖龄10年10箱、丛台酒窖龄20年148箱、丛台限量20光瓶40箱、衡水老白干20年62瓶等白酒及大量制假材料和工具。

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及大名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的认定,综合全案的证据,任桂磊生产、销售丛台系列假酒的总数额为88200元,生产、销售衡水老白干古法20年62瓶假酒的总数额为7233元,共计954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大名县公安局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从大名县的任燕静家搜查并扣押假冒的丛台酒窖龄10年20箱零3瓶、假冒的丛台酒窖龄20年47箱零1瓶、剑南春1箱等白酒及大量制假材料和工具。

从任桂磊家和其山东莘县王奉镇道庄村库房以及中搜查并扣押假冒的丛台酒窖龄10年10箱、假冒的丛台酒窖龄20年148箱、衡水老白干20年62瓶等白酒及大量制假材料和工具。

附假酒照片以及任桂磊、任卫龙造假的酒及作案工具照片、任桂磊造假现场照片及作案手机六部以及乔新国门市扣押的假酒等物品在卷佐证。

2、被告人高海飞参与买卖假酒的记帐页及高海飞参与假酒交易的微信记录,证明高海飞参与买卖假酒。

3、拼多多购物记录,证明被告人李二静购买造假的胶枪、瓶刷及造假原料酒。

4、账册复印件,证明被告人任桂磊造假酒的相关记录。

5、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李二静销售假酒。

6、大名县公安局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从乔新国魏县中华烟酒门市及其仓库搜查、扣押丛台酒窖龄10年62箱、丛台酒窖龄20年88箱,丛台限量41箱。

乔新国的仓库假酒照片在卷佐证。

7、营业执照、丛台商标注册证,证明丛台商标所有人为河北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8、河北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的在案丛台系列酒均系假冒产品。

9、河北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价格明细表在卷佐证。

10、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扣押假冒伪劣丛台酒的价格认定。

11、大名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认定:尹三霞进购被告人任卫龙丛台酒的进购价为80箱×400元+50箱×1000元=82000元,尹三霞对外销售额为80箱×530元+50箱×1350元=109900元;

乔新国进购被告人任卫龙丛台假酒的进购价为100箱×200元+100箱×260元+41箱×400元=62400元,销售假酒数额为乔新国的库存÷3+乔新国的对外销售额201980元÷3+34000元=101326元;

被告人任卫龙的总销售额为被告人任燕静家库存÷3+乔新国进购总价+尹三霞的进购总价71800元÷3+62400元+82000元=168333元;

被告人任桂磊的对外销售额为任桂磊的库存252600元÷3+李士鹏丛台酒6400元+闫海川丛台酒顶账4000元+任卫龙丛台酒18000元+魏县男子的微信为“中国梦”51000元=163600元。

12、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以及对涉案衡水老白干酒的鉴定证明涉案衡水老白干酒为假冒。

13、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扣押假冒伪劣衡水老白干古法20年39度白酒的价格认定在卷佐证。

14、大名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证明扣押任桂磊处62瓶衡水老白干古法20年的39度白酒,总市场批发价值为21700元。

15、证人张某证言,证明有人放其儿子张世国家酒。

和公安机关一块来其儿子家指认放酒地点的人就是那天放酒的男人,其不知道他叫啥。

其儿子给其打电话说有人要租其家的房,放点东西,第二天,天刚黑时,就有个男子在其家西墙外喊其开门,其就给人家开门了,当时其看见那人开着一辆面包车,还有一个女的给帮忙卸酒,但是这两个人都不知道叫啥。

那俩人当天晚上一共卸了2面包车丛台酒,卸完后就走了。

其不知道这些是假酒。

其不知道卸酒的俩人叫啥,都是30多岁不到40岁,男的是和公安机关一块来其儿子家指认卸酒位置的人。

16、被告人任卫龙供述,2019年初的时候,其感觉生产、销售假酒能赚钱,其当时自身也没有什么钱,于是其就开始断断续续的生产、销售假酒,其在大名县姐任燕静家的东屋作为其的生产点,然后其从温州购买丛台系列酒、茅台酒、剑南春酒、五粮液酒的外包装箱、包装盒、商标标签、包装箱的胶带、酒瓶的盖靠墙等,从邯郸市魏县的一个地方进购丛台系列酒、茅台酒、剑南春酒、五粮液酒的酒瓶,从大名县东环仓库进购丛台滏河酒、从邯郸市邯山街上的一个烟酒门市上购买绵竹大曲、尖庄、茅台迎宾酒这些低端酒,然后将这些进购来的放在上马头村其二姐任燕静家的东屋,用低端酒对高端酒瓶进行灌装、贴商标及标签、进行封盒、封箱,然后其就对外进行销售了。

共从温州进购过两次包装,分别进购五十件,一共能生产百十来件假酒。

灌装的具体是丛台系列酒包括窖龄10年、窖龄20年、及丛台酒厂搞活动的光瓶无包装盒的酒,这些都是用丛台滏河酒来灌装,但茅台酒是用茅台迎宾酒进行灌装、剑南春酒是用绵竹大曲进行灌装、五粮液酒是用尖庄酒进行灌装。

一共生产了约百十来件假酒,大部分都是丛台窖龄10年和窖龄20年的,其他品牌的不多。

灌装好的假酒销售到魏县“中华烟酒门市”,丛台酒窖龄10年的有30箱、丛台酒窖龄20年共20箱。

丛台酒窖龄10年是以200元一箱卖的,丛台酒窖龄20年的是260元一箱卖的,魏县“中华烟酒门市”的老板叫乔新国,是当地人。

就其自己生产假酒,没有其他人。

其有两个手机,两个手机上的微信是用该手机号注册的,分别叫“不忘初心”、“赤诚相待”。

两个微信号上都绑定有一张邮政银行的储蓄卡,177微信上的邮政卡是其本人的,183微信上的邮政卡是其父亲任某的,这两个手机都是其本人在使用。

17、被告人高海飞供述,其就一个微信,微信名称叫“何以笙箫默”,微信上绑定的手机号是133××××1567,其和任卫龙使用,主要是其用。

其手机“何以笙箫默”的微信号好友“利民心烟酒超市”不知道是谁,好友“老三”是任卫龙的朋友,其不知道他叫什么。

任卫龙微信中让其记过账。

18、被告人任桂磊供述,2016年其曾帮助别人生产假酒,后来其开始自己生产假酒,自己销售。

其是用劣质酒装到名酒空瓶中,弄好包装,按名酒卖。

其主要生产丛台20年,还生产过丛台10年,衡水老白干20年,五粮液1618。

其生产的假酒都销售给大鹏(李世鹏)、任卫龙,还有魏县一名男子,不知道叫啥。

大鹏开着他的银黄色五菱荣光面包车来其家拉走了20件丛台10年,20件丛台20年,大鹏给了其一半的钱共3200元现金,还欠其3200元。

任卫龙开着东风面包车来其家拉走20件丛台20年,给了其3600元,其给任卫龙按180元一件,就挣个加工费。

其给魏县这个男子送的假酒较多,大约有20多次,大约300多件,以丛台20年为主,丛台20年有200多件,丛台10年有100来件。

大川(闫海川)开着深红色的五菱S1来其家拉走20件丛台10年,因为其造假酒的原酒是从大川那拉的散装白酒,这20件丛台10年顶4000元的帐。

假酒就其一个人生产的,没有找工人。

19、被告人李二静供述,证明其知道的是其、任桂磊、任卫龙、任伟涛参与造假酒。

就是用劣质的白酒水灌进好酒瓶子里,然后封口、装瓶、装箱,假冒好酒卖出去。

主要是假冒邯郸丛台10年、20年。

造假地点在大名县其家中。

造假酒的原料,也就是劣质酒水、酒瓶子、商标、酒盒、酒箱子都是其丈夫任桂磊把这些东西拉回家里的,具体怎么拉的,其就不清楚了。

其主要是干活,装酒,瓶倒瓶,就是把大白桶里的孬酒灌装进空的好酒瓶子里,然后把酒瓶子口塞个瓶塞,再扣上瓶子盖,瓶子盖一扣上去就卡死了,不用焊,然后把酒瓶装进酒盒里,用铆钉枪把盒子钉住装进箱子里,然后用印有酒厂字样的胶带把箱子封住,这样一箱酒就加工完了,其在把同样的酒放一块。

有时有人过来拉酒其帮忙装装车。

钉酒盒用一个铆钉枪。

造假酒就是瓶倒瓶,很简单,开始是任桂磊向其演示了,其就学会了。

生产完成箱的假冒白酒加工完后其就直接摞在其家堂屋了。

主要是任桂磊负责销售。

只有任桂磊忙的时候顾不上,任桂磊就给其打电话说是有人过去拉酒,拉什么样的酒,多少件,多少钱都是提前给其交代好。

造的假酒都销售到何地,其不清楚,任桂磊知道。

记不清一共生产、销售了多少假酒。

生产的假酒销售的价格是丛台10年一箱一百多块钱不到二百,丛台20年一箱二百多。

一般都是现金直接给任桂磊,很少微信上转账,怕公安局的查。

生产、销售的这些假酒是否有账本,其没有登记,任桂磊记没记其就不知道了。

不是每天都干,有活的时候才干,想干的时候多干点能加工十来箱,不想干的时候干的少,能加工五六箱。

一共非法获利多少钱没算过。

平时花销了,还有就是给孩子奶奶看病了。

生产、销售假冒白酒,也是想挣个钱,因为家里老人生病,花不少钱,任桂磊和其商量说造假酒挣钱,就干了这个。

20、被告人任燕静供述,证明其弟弟任卫龙提议一起在其家制作假酒,他说干一段时间就不干了,其同意后,任卫龙买了瓶子、纸箱子、瓶盖、标签,放在其家北屋东间。

把买的成箱子的酒倒入丛台10年、20年的瓶子里,其有时用溜子帮他倒倒酒,任卫龙用刷子把瓶子刷干净,怎么封口其不太清楚,其弟弟任卫龙封的酒瓶口,装箱也是任卫龙做的,然后用的任卫龙的灰色面包车再拉走,车牌照是冀A,具体号码其记不清了。

拉的酒少数十几箱,多数车子拉满了,大约一个月往外卖一两次,其不知道他具体卖到哪里了。

其不知道任卫龙从哪里买的瓶子、纸箱子、瓶盖、标签,卖酒的价格是多少也不知道。

造的假酒都有丛台10年、20年,其他的其不太清楚。

他说要给其几千的房租,还没给,其说其不要。

其帮他把成箱的酒倒入丛台酒瓶时,任卫龙说其倒多了,流了一地,任卫龙就不让其干了,还吵吵其倒多了,不会干,还说怕以后被抓住了,连累其,不让其干。

21、同案犯乔新国供述,证明其买假酒了,买的都是丛台系列,有丛台窖龄20年原浆,丛台窖龄10年原浆,丛台限量20年原浆,这些酒都是从一个叫“龙龙”的人那进的货,其手上有“龙龙”的手机号(183××××7978),进货的时候都是“龙龙”开车往其门市上送,这个“龙龙”家是大名县金滩镇的,具体是哪个村的其不清楚。

大概是2019年11月份,“龙龙”给其送了丛台20年100件,丛台10年50件,丛台限量20年41件,后来过了几天又给其送了50件丛台10年。

公安机关从其门市上查扣的丛台20年,库房查扣了86箱丛台20年原浆,62箱丛台10年原浆,丛台限量20年41箱,都是“龙龙”给送的假丛台酒。

其销售了丛台20年12箱,丛台10年38箱。

因为“龙龙”卖给其的酒便宜,丛台20年700元一箱,丛台10年260元一箱,丛台限量20年400元一箱,对外出售:丛台20年1250元一箱,丛台10年500元或530元一箱,丛台限量20年1200元一箱。

其销售这些假丛台系列酒一共非法获利大概就是1万块钱。

其进的货总价值大概就是10多万,货款还没有给“龙龙”结算。

其把这些假丛台系列酒卖给的都是零售的散户,其记不清了。

22、同案犯尹三霞供述,2017年具体日期其记不清了,有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到其经营的超市推销浏阳河酒,其认识了这个男子,这个男子是大名人,2018年至2019年其从这个男子手中购进了丛台10年、丛台20年酒,其记得共购过三次,大约20多件(箱),具体丛台10年、丛台20年各多少,其记不清了。

丛台10年购进价格是每箱400元,其销售的价格是每箱530元至550元,丛台20年酒,购进价格1000元每箱,其销售的价格是1350元至1400元不等,其从大名这个男子手中进购的酒都销售完了。

其不知道到其超市推销酒的这个大名男子叫什么名字,家庭住址,其也不知道,其没有这个人的手机号。

其有这个人的微信。

其的“利民心烟酒超市”经营9年了。

其不清楚,这个大名男子有没有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资质,其没有给这个人要过,这个人也没有向其出示过。

其只图便宜,想多挣点钱。

2017年、2018年以及2019年,其从这个大名男子手中购进酒,都是微信结算,没有用现金结算过,也没有用其他方式结算过。

其只从这个人手中买过酒,没有买过别的东西。

进购的这些酒销售给其老公的朋友了,叫什么名字,其不清楚。

其老公也喝过一些。

其微信绑定的是其的手机号,昵称是“利民心烟酒”,以前叫“利民心超市”。

大名男子的微信号,其记不清了,其在手机上备注的是:大名批发烟酒。

23、同案犯闫海川供述,证明其往大名县送过散装白酒。

其给大名县金滩镇往东高速桥东边村里的“二磊”送过三回散装白酒。

2019年上半年其往“二磊”家南院送过一次散装白酒,当时送了15桶散装白酒,欠着钱没有给。

第二次是八月十五前,其给“二磊”又送了一次15桶散酒,送到“二磊”家北院(木子造型美发东侧院内)。

第三次是四五十天前,其给“二磊”送了15桶散酒,这次送到“二磊”南院。

这三次每次散酒钱是3000元,200元一桶,每斤2元多点,每桶95斤,“二磊”共欠其9000元。

第三次其给“二磊”送酒时其在“二磊”家拉走20箱丛台10年,每箱200元,共价值4000元。

当时“二磊”没有在家,是“二磊”妻子给其的。

丛台10年是从“二磊”家南院出来往西走十几米路北没人住的破房内拉的,没有大门,有院墙。

“二磊”的大名不知道叫啥,三十六七岁,中等身材,瘦长脸,大名县金滩镇人,他的电话其记不清了。

2019年第一次给“二磊”送酒时其感觉“二磊”是做假酒的,因为他买其的散酒是最便宜的,他先说他有门市但是他没有门市,并且其听说大名县金滩镇造假酒的人比较多,所以其感觉“二磊”是生产假酒的,但那次其也没有问,“二磊”也没有说;

第二次其给“二磊”送散酒时,其就给“二磊”要散酒的钱,“二磊”当时说让其帮他推销点酒,丛台10年200元一箱,你可以对外卖三四百元一箱,并且当时“二磊”还拿出了一瓶丛台10年让其看了看,其当时看了看和真酒一样,随后其就回家了;

第三次其给“二磊”送散酒时“二磊”当时不在家,其心想“二磊”这次又给不了其钱了,于是其就给其表哥闫利民打电话,因为其表哥闫利民当时刚添了个孙女需要办天,所以其电话中就问他是否要假的丛台10年办天时用,表哥闫利民当时还问其酒安全不,其对其表哥说酒是其的酒,所以没事,于是表哥闫利民就让其买20箱,所以其让“二磊”妻子给其装了二十箱丛台10年拉回去了。

20箱都给其表哥闫利民了,其是按每箱200元给的他,他在给孙女办天时用了,现在还没有给其钱。

其给“二磊”的散酒是其从山东百翠泉酒厂、古城酒厂、泉运名窖酒厂进购的,其给“二磊”的是大高粱44度散酒,平时其对外销售是五元一斤,给“二磊”是二元多一斤。

其进购的散酒有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件,并且还有随行的二联单,二联单上写着其进购的件与钱数。

24、辨认笔录,尹三霞通过照片辨认出卖给其假酒的任卫龙,乔新国通过照片辨认出卖给其假酒的任卫龙,闫海川通过照片辨认买其劣质酒造假的任桂磊。

25、被告人任卫龙、高海飞、任桂磊、李二静、任燕静均为2019年12月6日拘传到案。

26、被告人任卫龙、高海飞、任桂磊、李二静、任燕静的户籍证明信在卷佐证。

27、被告人任卫龙、高海飞、任桂磊、李二静、任燕静的表现证明,高海飞、任桂磊、李二静、任燕静无前科,2016年1月20日,任卫龙因交通肇事逃逸被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卫龙、高海飞、任燕静、任桂磊、李二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之指控成立,公诉机关对五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任卫龙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认定任卫龙涉案金额不准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任卫龙的涉案金额为16万余元,不应当以尹三霞供述所确定的金额来认定任卫龙的涉案金额。

经查,尹三霞供述从任卫龙处进购丛台窖龄的数量与高海飞账本记载不一致、丛台窖龄10年和丛台窖龄20年的进购价分别为400元和1000元,任卫龙供述分别为200元和260元,尹三霞所称进购价分别为真酒的价格,在尹三霞处没有查扣到假酒,没有查获实物,也就没有对尹三霞处的假酒的鉴定,综上,本院认为,尹三霞从被告人任卫龙处进购丛台窖龄10年和丛台窖龄20年的数量和价格难以认定,没有关于是否假酒及相关假酒的鉴定,尹三霞处销售假酒的数额无法认定,故认定任卫龙的总销售额里应减掉尹三霞的进购数,即168333元-82000元=86333元,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被告人任卫龙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任卫龙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愿意接受处罚之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

被告人高海飞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海飞系从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之意见,经查被告人高海飞的作用相对于较小,但不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海飞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信;

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

被告人任燕静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任燕静具有坦白情节,系从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之意见,经查,被告人任燕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认罪态度较好,坦白情节,不予认定;

辩称被告人任燕静系从犯之意见,经查被告人任燕静为被告人任卫龙提供造假场地,并非次要或辅助作用,故不构成从犯,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

被告人任桂磊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任桂磊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之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

被告人李二静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二静系从犯,表示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之意见,经查被告人李二静积极参与灌装假酒,其行为不符合从犯的特征,但其作用相对于任桂磊较小,故辩护人辩称李二静系从犯的意见不属实,不予采信;

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

鉴于五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卫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12月5日止。

) 二、被告人高海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

) 三、被告人任燕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

) 四、被告人任桂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12月5日止。

) 五、被告人李二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 雪 人民陪审员  白文亭 人民陪审员  周 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丹 丽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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