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84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刚,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红军,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红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以与陈红军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