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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与喜多轩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2063号
案件名称方燕与喜多轩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方燕;喜多轩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063号 原告:方燕,女,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缅子、吴浩然,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喜多轩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楼**。

法定代表人:朱天浩。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方燕与被告喜多轩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

2020年9月28日,原告方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原告方燕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实际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燕负担。

原告方燕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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