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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721刑初258号
案件名称李红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红芝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721刑初258号 公诉机关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红芝,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二部刑诉〔2020〕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红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洪丽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红芝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李红芝在位于松原市经济开发区彩虹桥附近的自家仓库内,在未获得查干湖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将养殖鱼使用查干湖的有关商标、包装盒和防伪标识,假冒查干湖品牌鱼销售盈利。

2020年1月1日14时被告人李红芝在自家仓库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现场查获养殖胖头鱼、鲫鱼、白鱼、银鱼共计7000市斤。

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总价为人民币157920元,同时查获带有查干湖标识包装箱1000余个,查干湖防伪二维码1000余个,带有查干湖标识胶带30卷,以上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

被告人李红芝以查干湖名义售鱼共得卖鱼款人民币15000元左右。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李红芝家属潘井方将卖鱼款15000元上交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李红芝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证言,鉴定意见及其他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红芝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红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红芝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李红芝在位于松原市经济开发区彩虹桥附近的自家仓库内,在未获得查干湖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将养殖鱼使用查干湖的有关商标、包装盒和防伪标识,假冒查干湖品牌鱼销售盈利。

2020年1月1日14时被告人李红芝在自家仓库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现场查获养殖胖头鱼、鲫鱼、白鱼、银鱼共计7000市斤。

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总价为人民币157920元,同时查获带有查干湖标识包装箱1000余个,查干湖防伪二维码1000余个,带有查干湖标识胶带30卷,以上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

被告人李红芝以查干湖名义售鱼共得卖鱼款人民币元左右。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李红芝家属潘井方将卖鱼款15000元上交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红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李红芝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前价认证[2020]00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检验报告,食品经营许可证,作品登记证书,图片,扣押清单,委托书,收据,现金交款单,抓捕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前科劣迹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芝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红芝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愿意接受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李红芝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红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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