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90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少文,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贤,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叶高展,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叶高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