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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锡北世光馒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214民初667号
案件名称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锡北世光馒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北世光馒头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667号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8762442G,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路785号。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锡北世光馒头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5MA1R03LR6W,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北镇张泾锡北商城7号。

经营者:周世光。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饮巴比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锡北世光馒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

原告中饮巴比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饮巴比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此款已由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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