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667号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8762442G,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路785号。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锡北世光馒头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5MA1R03LR6W,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北镇张泾锡北商城7号。
经营者:周世光。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饮巴比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锡北世光馒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
原告中饮巴比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饮巴比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此款已由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