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35338、35340号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慈城镇慈湖人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907LX1J。
法定代表人:赵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灵洋,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祥姬贸易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广州市祥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中州路电缆厂楼****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QQC55E。
法定代表人:周荣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市祥姬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两案的起诉。
两案受理费每案50元合计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