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9民初19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艳飞,女,汉族,1989年7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艳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