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民辖终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九牧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同乐三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肖章来。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拓普厨卫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仑苍汽车站边/div>法定代表人:于天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孝发。
原审被告:经济开发区川盛水暖洁具批发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经济开发区西南陶瓷城旁万兴路**经营者:陈俊宝。
原审被告:于天良,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上诉人广东九牧家居有限公司、福建省拓普厨卫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经济开发区川盛水暖洁具批发部、于天良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初105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广东九牧家居有限公司上诉称,广东九牧家居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经济开发区川盛水暖洁具批发部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经济开发区川盛水暖洁具批发部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并非来源于广东九牧家居有限公司。
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福建省拓普厨卫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也不属于普通共同诉讼,不应将与上诉人无关的被诉行为适用于同一诉讼程序合并审理。
如被上诉人不分案起诉,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应驳回起诉。
本案是否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应在管辖异议审理中予以查明或进行初步审查,才能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同时本案涉及的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均不以权利商标驰名为事实依据。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针对被告一所主张的不同侵权行为分案处理;
被上诉人未对本案分案起诉的,驳回被上诉人本案的起诉;
在被上诉人分案起诉后,将针对上诉人的行为提起侵权之诉移送侵权行为地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之一的经济开发区川盛水暖洁具批发部住所地及被诉销售涉案产品的侵权行为地在湖南省怀化市,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湖南省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因本案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湖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至于涉案商标是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被诉的销售涉案产品是否来源于广东九牧家居有限公司等问题,应在实体审理中予以查明认定,在管辖异议审查阶段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2、关于本案是否应分案处理的问题。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原审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福建省拓普厨卫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必须分别起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