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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栾川县狮子庙镇宏兴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3执191号
案件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栾川县狮子庙镇宏兴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栾川县狮子庙镇宏兴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3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曾从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栾川县狮子庙镇宏兴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栾川县狮子庙镇狮子庙村。

经营者:贾学西,男,195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栾川县狮子庙镇宏兴百货商店(以下简称宏兴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效力的本院(2019)豫03知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合理开支15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

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措施: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2020年5月8日、2020年8月6日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数额较小,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2.2020年7月8日查明被执行人贾学西无公积金开户信息。

3.2020年7月16日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4.现场调查宏兴商店,仅有日常经营商品(系经营者贾学西及其家庭生活全部收入来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受今年疫情影响,宏兴商店上半年前期未营业,贾学西是家里唯一劳动力,儿子贾松身体残疾,且其尚有一岁孙女,日常经营商品收入是全家主要收入来源。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信息。

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贾学西向本院并报告了其财产状况,无实际履行能力。

三、已向被执行人贾学西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应赔偿的合理开支15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实际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栾川县狮子庙镇宏兴百货商店、贾学西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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