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知民初80号 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83、85号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1栋C1901 A5。
法定代表人:徐方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明杰是商贸部。
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经营者:张名杰。
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碑林区明杰是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