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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郧阳区胡家营万氏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3执250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郧阳区胡家营万氏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郧阳区胡家营万氏平价超市;万良春;漯河市金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3执250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郧阳区胡家营万氏平价超市,经营场所:郧阳区胡家营镇大桥村**。

经营者:万良春。

被执行人:万良春,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漯河市金成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金山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牛柴,该公司负责人。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郧阳区胡家营万氏平价超市、万良春、漯河市金成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知民终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经济损失50000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3000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因本案被执行人郧阳区胡家营万氏平价超市的经营场所以及万良春的住所地均位于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辖区,为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9)鄂知民终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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