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知民初71号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起湾北道**。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远县中意建华超市,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河东街**附**。
经营者:邹建华。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威远县中意建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