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2106号之二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盐银晶智能全屋电器厂。
住。
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沈荡镇董司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4MA2F2HEB0R。
经营者:薛花囡,女,194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昌,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银晶智能全屋电器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