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8465号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丽军,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泾刚,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月姝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泾刚、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