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1767号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
法定代表人:何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潘江红,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钟建华,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钟建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