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4359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李龙辉,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揭阳市泽兰格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玉湖镇洋边村老埔龙茨岭围**第**/div> 法定代表人:许少怀。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揭阳市泽兰格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