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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英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626刑初192号
案件名称杜英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定兴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杜英超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26刑初192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英超,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群众,非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2020年7月27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经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英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英超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英超在经营定兴县诚业汽车养护店期间,明知其从定兴卢祥(因本案已判刑)处、北京“小雪”处购买的美孚牌系列润滑油为假冒埃克森美孚公司产品,仍多次购买并销售。

自2017年5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杜英超共购进假冒美孚牌系列润滑油2192桶,销售金额人民币112768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0余元。

经鉴定:被告人杜英超所购进的美孚牌系列润滑油防伪标识均为假冒标识,且其中部分油品为不合格产品。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河北省公安厅通知、1017假冒品牌车用机油案情简介、打击条件线索表、送货单、保定市广森商贸公司证明、赃物照片、美孚商标注册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到案及破案经过、情况说 2 明、被告人基本情况等;

2、证人祁某、唐某的证言;

3、同案犯卢祥的供述;

4、被告人杜英超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测报告、真伪鉴定报告、美孚公司鉴定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英超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英超辩称,我对公诉机关指控我的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我自愿认罪认罚,故请求对我宽大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英超在经营定兴县诚业汽车养护店期间,明知其从定兴卢祥(因本案已判刑)处、北京“小雪”处购买的美孚牌系列润滑油为假冒埃克森美孚公司产品,仍多次购买并销售。

自2017年5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杜英超共购进假冒美孚牌系列润滑油2192桶,销售金额人民币112768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0余元。

经鉴定:被告人杜英超所购进的美孚牌系列润滑油防伪标识均为假冒标识,且其中部分油品为不合格产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河北省公安厅通知、1017假冒品牌车用机油案情简介、打击条件线索表、送货单、保定市广森商贸公司证明、赃物照片、美孚商标注册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到案及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基本情况等;

2、证人祁某、唐某的证言;

3、同案犯卢祥的供述;

4、被告人杜英超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测报告、真伪鉴定报告、美孚公司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庭审对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能够证实被告人杜英超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英超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 3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后经被告人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调查,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罚。

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英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二、将被告人杜英超的非法所得款2500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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