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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高新区豫星厨具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92知民初146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高新区豫星厨具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区豫星厨具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146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高新区豫星厨具用品商行,经营场所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与绕城高速交叉口西建材大世界8号大厅851号。

经营者:刘恒威。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高新区豫星厨具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2021年3月23日,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郑州高新区豫星厨具用品商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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