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执1304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店杨毅虎超市,经营场所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路**。
经营者:严少芳。
本院在执行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店杨毅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28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或财产线索。
经传统查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此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8月3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签发拘留、罚款措施,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而未实施。
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0月9日,本院依法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