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160号 原告:陈慈爱,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小娟,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丽,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镇城,男,199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陈慈爱与被告马镇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陈慈爱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慈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慈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慈爱负担。
原告陈慈爱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