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176号原告:深圳市路福寝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荷大道76号龙岗智慧家园A座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2547X1。
法定代表人:庄伟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涛,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优品嘉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铜路1号1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22280690P。
法定代表人:杜乐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金柄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横沥镇石涌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2616798P。
法定代表人:董瑞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路福寝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金柄源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优品嘉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路福寝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15.4元,减半收取计4457.7元,由原告深圳市路福寝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