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2916号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马睿思(MatthewStuartPrice)。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燕,广州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贞旭,男,199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潮安县,被告:黄应火,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被告:黄俊德,男,1992年3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被告:张嘉武,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贞旭、黄应火、黄俊德、张嘉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佳敏独任审理。
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本案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多交纳的受理费72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