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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蔷、施俊、杨秋菊与广州市萨杜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终5251号
案件名称刘蔷、施俊、杨秋菊与广州市萨杜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萨杜服饰有限公司;刘蔷;施俊;杨秋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5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蔷,女,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施俊,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彝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秋菊,女,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萨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1。

上诉人刘蔷、施俊、杨秋菊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萨杜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蔷、施俊、杨秋菊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蔷、施俊、杨秋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蔷、施俊、杨秋菊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上诉人刘蔷负担525元,上诉人施俊、杨秋菊负担5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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