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287号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思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1。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思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手机支架(TOUCH-C)”]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