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694号 原告:余洪斌,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平,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燕,女,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洪斌为与被告曹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洪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余洪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洪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洪斌负担。
原告余洪斌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