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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文水县狄青街一帆小家电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11民初165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文水县狄青街一帆小家电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文水县狄青街一帆小家电经营部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民初165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1,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2,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水县狄青街一帆小家电经营部,经营场所文水县狄青大街(一帆电器)。

经营者:梁英强。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水县狄青街一帆小家电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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