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379号 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组织机构代码9161011366868166XQ。
法定代表人:龚朝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鹏,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乔瑛,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咸阳市秦都区竹佳劲火锅店,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七零四厂社区彩虹二路华天大厦A座1层9号门面房。
组织机构代码92610402MA6XX4NJ0E。
本院在审理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咸阳市秦都区竹佳劲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7元,减半收取588.50元,由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