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2民初572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春华,女,汉族,1979年3月6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系。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春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