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5知民初252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县欧尚纯娱乐俱乐部。
住所地.经营者:张民。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县欧尚纯娱乐俱乐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