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230号 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镇海兴西路**。
负责人:丁文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沃金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西坑百达街****/div> 法定代表人:何光堇。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为与被告深圳市金沃金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10月8日,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0月9日,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负担。
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