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09号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西路**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71256365Q。
法定代表人:杨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康市千莱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高镇村高鑫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329853316H。
法定代表人:廖鹏超。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千莱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永康市千莱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并撤回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永康市千莱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以及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ZL201330482144.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行为,销毁库存”,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