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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务川县耀达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3民初498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务川县耀达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务川县耀达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3民初498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5032800P(1-1)。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浩,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兰,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务川县耀达副食店。

住所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丹砂街道务星鑫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6MA6EEMQE7C。

经营者:何海军。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务川县耀达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判令被告赔偿因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元。

2020年10月9日,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多缴纳的2150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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