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313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F,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龙英,女,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龙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