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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彭龙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291民初313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彭龙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彭龙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313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F,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龙英,女,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龙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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