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770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22232B。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
被告:永康市嘉拓五金制品厂,住,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长城村科源三街**一社会信用代92330784MA2DE3RD5Q。
经营者:胡杰熊。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嘉拓五金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专职调解员调解,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予以免收。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