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143号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曼、苏熳娜,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任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联众动漫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景山、原伟铬,均为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中山联众动漫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ZL**************“饮料用容器的栓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13日立案。
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对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中山联众动漫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