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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中山联众动漫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1143号
案件名称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中山联众动漫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中山联众动漫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143号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曼、苏熳娜,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任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联众动漫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景山、原伟铬,均为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中山联众动漫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ZL**************“饮料用容器的栓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13日立案。

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对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中山联众动漫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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