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697号原告:沈志军,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冠,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瑞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张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沈志军与被告临沂瑞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沈志军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沈志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