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08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
被执行人:城阳区潘亚鹏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经营者:潘亚鹏。
被执行人:潘亚鹏,男,汉族,1989年1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街道株柏路****。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阳区潘亚鹏超市、潘亚鹏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180.00元,执行费5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城阳区潘亚鹏超市、潘亚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潘亚鹏名下存款4230.00元。
扣除执行费5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发放案款4180.00元,故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