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1执144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沃路******。
法定代表人:林丽莺,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洪岩,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农安县。
被执行人:长春市聚泓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华龙街新龙花园****东8门法定代表人:孙洪岩,董事长。
被执行人:历城区润辉超市,,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南全福大街南全福广场南邻永大楼**经营人:陈建铃。
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佰富特酒业有限公司、长春市聚泓源酒业有限公司、孙洪岩、历城区润辉超市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19)鲁01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吉林省佰富特酒业有限公司、长春市聚泓源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第10xxxx56号“RI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历城区润辉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第10xxxx56号“RI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
三、吉林省佰富特酒业有限公司、长春市聚泓源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涉案知名商品即RIO鸡尾酒包装、装潢相似的鸡尾酒产品;
四、历城区润辉超市立即停止对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与涉案知名商品即RIO鸡尾酒包装、装潢相似的鸡尾酒产品;
五、吉林省佰富特酒业有限公司、长春市聚泓源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孙洪岩对长春市聚泓源酒业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历城区润辉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元;
七、驳回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被执行人长春市聚泓源酒业有限公司、孙洪岩、历城区润辉超市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长春市聚泓源酒业有限公司、孙洪岩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9万元,被执行人历城区润辉超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元。
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除扣划了孙洪岩支付宝账户余额50511.59元,扣划了历城区润辉超市经营人陈建铃银行存款3082.48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款扣除执行费后已经过付给申请执行人。
另,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历城区润辉超市未执行到位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金额予以放弃。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长春市聚泓源酒业有限公司、孙洪岩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长春市聚泓源酒业有限公司不移送破产审查,也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