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991号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起湾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9726509B。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渡口区林琳百货经营部,住,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双林路**附**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4MA603AX1X8。
经营者:黄治祥,男,1983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潼**。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渡口区林琳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