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455号 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东阿镇。
法定代表人:赵景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衍辉,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五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浩翔路店,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浩翔路中段。
负责人:李德群。
被告:安徽五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淝河路东侧延陵大道北侧国际丝网城**楼。
法定代表人:刘金华。
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五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浩翔路店、安徽五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本案开庭前,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安徽五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广场店、安徽五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